王某公然辱罵、侮辱學生的行為,不但嚴重違背師德,違背我國的教師法和教育法,甚至還可能觸犯刑事法律。
據報道,半年前轉入陜西商丹高新學校的13歲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績差遭班主任王某長期辱罵,甚至讓學生呼應其侮辱行為,她在20天內錄下一百多條遭受辱罵的錄音,總時長超過20小時。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廣泛關注。
7月14日上午,商州區(qū)政府官網通報,經初步調查,辱罵情況屬實,將予以嚴肅查處,并為婷婷提供轉班或轉校。據報道,7月14日中午,商洛市商州區(qū)相關領導帶領該校校長和涉事教師本人,向當事學生及其家長承認錯誤,并進行了道歉。
7月14日晚上,處理結果公布,給予王某記過處分并撤銷其教師資格。涉事的其他相關管理、監(jiān)督人員處理,待區(qū)聯(lián)合調查組調查結束后,將依紀依法做出嚴肅處理。
應該說,商州區(qū)相關部門對王某的處罰,來得迅速,也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但這不等于此事已畫上了句號。
首先,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上,留下的反思還很多;其二,在未成年人保護路上,該追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少。
近年來,諸如“校園暴力”“性侵犯”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全社會都在呼吁要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學校、老師作為除家長外與未成年人接觸最為密切的群體,無論是基于自身職業(yè)的要求,還是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都應主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不是沖在了“羞辱”“傷害”的一線。但從該案來看,有些教育者并沒守住底線。
法治社會,“法”是道德外評判很多事情的另一個重要標準。作為老師,王某公然辱罵、侮辱學生的行為,不但嚴重違背師德,違背我國的教師法和教育法,甚至還可能觸犯刑事法律。與此相對應,老師的行為如果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除了依照師德規(guī)范和校紀校規(guī)進行行政處罰外,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一般理解,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場合對他人進行言語或其他形式的攻擊和侮辱。相比于在大街上辱罵他人,在教室中當著其他同學的面對未成年人進行辱罵,對被侮辱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內心傷害可能更為嚴重,同時也會給其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為校園欺凌等惡性事件留下隱患。而且,考慮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顯然不必在發(fā)生了諸如未成年人跳樓自殺等慘劇后法律才能介入。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是全面的、事前的、預防性的,決不能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想起亡羊補牢。
在課堂上,長期辱罵、孤立學生,這是“愛學生”還是害學生不言自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如果在學校和教師層面失守,將從何談起!
所以,用法律來庇護學生權益,也更加有必要。□哲剛(法學學者)